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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广告受理审批有新规定
为保证药品广告宣传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相一致,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,贯彻实施《药品包装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(暂行)》(国家药品监管局令第23号)和《药品包装、标签规范细则(暂行)》(国药监注[2001]482号),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9月28日联合发出通知,明确了药品广告受理审批有关问题。
通知规定,自2002年11月1日起,各省(区、市)药品监管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含有“中药保护品种”、“GMP认证”、“GSP认证”、“国家基本药物品种”、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”、“急诊用药品种”等不确切地证明药品功效内容的广告。通知指出,2002年11月1日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含有以上内容的广告,可以继续发布到广告有效期满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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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:1466 次
日期:2005-5-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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